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26民初4451号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新材料创新中心东区6幢41号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308947540R。
法定代表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5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海县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为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