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105民初3490号
原告***,女,汉族,1964年3月3日生,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维明北大街***号*单元***室,身份证号130105196403031826.
委托代理人陈其卫,河北陆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某,男,汉族,1994年2月25日生,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联盟路***号**栋*单元***室,身份证号130105199402252452.
被告小度生活(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1号1-3层整栋二层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4440683XA。
法定代表人巩振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某,该公司法务。
被告河北盘古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39号勒泰中心誉峰B座37-3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69468440X3。
法定代表人张艳丽,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蔺艳军,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天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39号勒泰中心誉峰37-3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072067183U。
法定代表人张艳丽,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蔺艳军,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诺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天山大街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60128933XN。
法定代表人王光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
负责人郭少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娟,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于某某、小度生活(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盘古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河北天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河北诺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作出(2017)冀0105民初3490号民事判决。现发现其中有笔误之处,应予补正,裁定如下:
第十一页判项第三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雇主责任险范围内返还被告于某某垫付的3000元”应补正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雇主责任险范围内返还被告河北天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垫付的3000元”。
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民事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改芹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梅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