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91民初732号
原告:河北盘古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长安区中山东路39号勒泰中心誉峰B座37-3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69468440X3。
法定代表人:郝红革,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婧。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立园。
被告:***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天山大街266号003-4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087296894F。
法定代表人:杨培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北盘古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河北盘古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盘古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鞠 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范少卿
书 记 员 李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