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2民初6783号
原告:河北盘古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39号勒泰中心誉峰B座37-39层。
法定代表人:郝红革,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启浩、陶宗鹏,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江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铜冶镇岭底村。
法定代表人:杨阳,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欢义,男,1989年7月4日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河北省晋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盘古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江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盘古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盘古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8元减半收取11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苏维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向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