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2民初670号
原告:河北启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裕华区煤机街116号豪景丽园1-2-602。
法定代表人:尚晓瑞,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丽静,河北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北盘古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39号勒泰中心誉峰B座37-39层。
法定代表人:郝红革,职务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时光,男,汉族,1980年3月8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湘忆,女,汉族,1992年10月12日出生,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河北启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盘古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启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启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06元,减半收取计345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闫振洲
人民陪审员 柳文焕
人民陪审员 石亚飞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高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