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91民初2933号
原告:邹某,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
被告:江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熊某。
原告邹某与被告江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6日立案,原告邹某于202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邹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