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知民初1079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1960年4月15日生,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昌丰,河南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郑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莲花街****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郑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后,***公司对***提起了反诉。本院依法决定对本诉及反诉进行合并审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昌丰,被告(反诉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剩余全部技术转让费35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7万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25日,原告、被告之间签订了一份《技术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原告)将研究的EPS消防应急电源产品技术(使用权)转让给乙方(被告)生产符合GB17945-2010国标、非国标消防应急电源产品。约定的技术使用费25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将EPS消防应急电源产品技术交付给被告,同时对被告技术员进行了系统的培训,并协助被告以公司名义向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部门申请检测检验,2016年6月7日通过了《检测报告》,取得了国家消防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样机多次通过国家标准检测,取得了产品合格证,目前该份合同双方已经履行完毕。
2018年5月15日,被告看到原告的技术具有非常大的价值性,恐怕原告又许可给其他企业使用,就请求买断原告的技术,于是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技术买断协议书》约定,甲方(被告)买断乙方(原告)的应急电源现行技术,是指按照新国标GB16806-2006或GB17945-2010研发的已被3C确认合格的消防应急电源产品的设计与生产技术,此技术的完整内容包括:电路原理图、电路板图、相关程序、装配料单、装配工艺、调试方法、产品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甲方买断乙方的应急电源核心技术的所有权(知识产权和使用权),买断费总额为70万元,分五期支付完毕,支付日期为本协议生效后10日内,支付20万元。第二年同日期支付15万元,第三年同日期支付15万元,第四年同日期支付10万元,第五年同日期支付10万元。其中第七条特别约定,甲方应严守本协议,按时足额付清款项,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甲方负全责,足额付款并按全额的10%罚款(实为违约金):1不按时向乙方足额支付款项时。
但被告第一年就开始违约,第一笔款项就没有按时支付,在原告多次催促下分3次才勉强支付20万元;第二年的款项仍然是没有按时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然故意拖延,期间其产品因偷工减料(抗干扰器不合格)造成新郑机场18台机器出现故障,被告解决不了,才又请求原告出马解决,原告称你已经严重违约,超期未支付我第二年的款项,我要求你立即支付并承担1.5万元的违约金,才去帮被告解决问题,在此情况下被告才勉强分两次支付了第二年的15万元及1.5万元的违约金;今年(2020年5月26日)是该支付第三年的款项时,更是严重违约,经原告多次催要后拒绝支付。原告认为被告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同时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法律上的预期违约,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公司辩称:1.原告履约不符合约定,存在多处违约,被告依法有权拒绝向其付款;2.双方已经就暂停履行技术买断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已于2020年5月19日前暂停履行,在此情况下,被告停止向原告付款并不构成违约,其主张被告向其支付7万元违约金没有依据;3.原告要求向其支付剩余全部技术转让费35万元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也不符合合同约定,双方之间不是买卖合同关系,是技术合同关系,不能适用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应予驳回。
***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1.解除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之间《技术买断协议书》;2.被反诉人返还反诉人已经支付的技术买断费用350000元,违约金15000元;3.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违约金70000元;4.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经济损失350000元;5.诉讼费由被反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被反诉人履约不符合约定,存在多处违约,导致反诉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反诉人是一家以生产备用电源等电气设备为业的民营企业,技术一直是困扰反诉人发展的一个关键瓶颈。为增加技术储备,开拓新的市场领域,为企业发展注入新动力,进一步提升企业销售额及竞争力,反诉人于2015年初通过互联网发布寻求技术合作的消息,被反诉人看到消息后与反诉人接洽,表示其是解放军电子技术学院的退休干部,持有消防应急电源产品技术,可以转让给反诉人。
反诉人本着对大学老师特别是军事院校老师的充分信赖,出于对技术的渴求,于2015年4月25日与被反诉人签署了《技术转让协议》,约定被反诉人将消防应急电源技术转让给反诉人,反诉人可用该技术加工生产合格的国标、非标等消防应急电源产品;并约定该项目技术的参数和所生产产品的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适合市场销售;并约定被反诉人应在2015年4月28日前将有关技术资料交付反诉人,被反诉人保证于2015年5月30日前生产出国标机和非国标机的样机,以及培训反诉人安排的人员,确保生产出合格样品后被反诉人人员方可离厂;提供技术指导,对技术纰漏进行更正和完善;等等。
反诉人利用技术优势,利用反诉人渴望得到技术的心理,肆意违约,不断增加价码,要求反诉人与其签署了多分合同,但反诉人全部违约,至今未得到想要的技术,时间长达5年之久,致使反诉人丧失了市场机遇,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二、被反诉人技术稳定性差、可靠性差,技术不成熟,产品不适合市场销售,反诉人无法达到合同目的。
反诉人指定不具备生产资质的厂商供应配件,所转让技术不成熟、不稳定、可靠性差,无法大规模生产;反诉人在技术传授、人才培养、技术服务、技术改进方面严重违约,导致反诉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造成严重损失。
三、双方已经就暂停履行技术买断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已于2020年5月19日前暂停履行。
四、被反诉人合作态度消极,无法与反诉人管理人员有效配合沟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五、被反诉人技术不成熟、不稳定、不可靠以及要求反诉人使用没有生产资质的配件,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给反诉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被反诉人已经给反诉人造成严重的损失且导致技术买断合同无法继续旅行,请求法院支持反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辩称:被答辩人的反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的技术买断合同(转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经履行了大部分,答辩人的义务均已经履行完毕,剩余的是被答辩人的付款义务,屡次违约,造成本案的诉讼。即使存在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继续为其售后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工作,答辩人拒绝也是应该享有的先履行抗辩权,不是答辩人违约。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5年4月25日,***(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了《技术转让协议》一份。合同约定:
一、甲方将消防应急电源技术转让乙方,乙方使用该项技术加工生产合格国标、非国标消防应急电源产品。
二、甲方转让技术应当达到的主要技术指标为:符合GB17945-2010和非标机,该项目技术的参数和所生产产品的质量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适合市场销售。
三、甲方义务:1.甲方应于2015年4月28日以前,将有关技术资料逐步交付乙方。2.甲方应在得到乙方通知时及时到乙方处,指导乙方安装设备和产品试制工作,并保证在2015年5月30日以前生产出国标机和非标机的样机。3.甲方人员在离开乙方工厂前必须负责把乙方安排的人员进行生产技术培训,生产出合格样品后,甲方人员才可离厂。
四、乙方的义务:1.双方协商议定,乙方向甲方支付的技术转让和培训费及支付方式:A、技术转让和培训费总额为:25万(含国标、非标机应急电源)。B、技术转让和培训费由乙方分期支付甲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1)首付10万元,甲方应将相关资料交给乙方,不得故意延误时间。(2)第一批样机按标准,内部检测后,甲方支付乙方5万元整,通过国家消防中心检测拿到检测报告后,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5万元整。(3)余款按检测完成之日起最迟一年内乙方将5万元支付给甲方。2.在产品试制过程中,乙方应服从甲方技术人员的指导。3.没有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转让技术转让给第三方,否则视为违约。
五、甲、乙双方确定以以下方式对乙方的技术转让和培训工作成果进行验收:1.验收时间和地点:郑州***科技有限公司内(时间另行协议);2.经甲、乙双方共同验收确认后,由乙方向甲方出具体书面验收证明方可视为已经通过验收。
六、甲方的违约责任:1.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进行技术指导,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2.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技术如有纰漏,应及时更正和完善;如仍达不到合同规定的国家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甲方应退回全额技术转让和培训费。
七、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向甲方支付技术转让和培训费,需要赔偿相关损失。
2016年7月14日,***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聘用协议一份。协议约定:
一、聘用岗位:甲方聘用乙方担任本公司的技术总顾问,全权负责公司EPS(消防应急电源)的技术开发和研制、技术革新和改进以及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等。
二、聘用时间:时间总计为期五年,自2016年7月15日开始起算至2021年7月15日止。
三、聘用报酬:乙方每年年薪5万元,五年报酬共计25万元。甲方每年按协议签订日期2016年7月15日以转账的形式支付给乙方指定账户。第一年在签订协议后的一个月内支付。
四、技术支持。乙方主要为甲方提供EPS(消防应急电源)全方面的技术支持,乙方应当按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在合同期内如乙方出现工作消极,不配合甲方技术工作而导致的甲方经济损失,乙方应该按照损失大小承担赔偿责任。
五、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该按照损失的大小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本合同经双方签盖公章后生效。因履行本合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市仲裁委员会,依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仲裁。
2018年5月15日,***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技术买断协议书一份。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按照互惠互利原则,依照《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就乙方拥有的应急电源核心技术被甲方买断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买断乙方之应急电源现行技术,是指按照新国标GB16806-2006或GB17945-2010研发的已被3C确认合格的消防应急电源产品之设计与生产技术,此技术的完整内容包括:电路原理图、电路板图、相关程序、装配料单、装配工艺、调试方法、产品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按本技术制造的应急电源,单相输出功率为1-20KVA(220VAC,50HZ,正弦波);三相输出功率为1-300KVA(380VAC,50HZ,正弦波);单相UPS输出功率10KVA,三相UPS输出功率由变频器决定。
二、甲方买断乙方转让的应急电源核心技术的所有权(知识产权和使用权),在买断前乙方转让过的项目不受此限。买断后,甲方可进行技术转让,可申请国家专利、双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在甲方办理技术专利、双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过程中需要乙方协助时,或甲方向第三方进行技术转让时,如需要乙方配合,乙方应给予协助,乙方可视情适当收取一定的劳务费。
三、甲方技术实施过程中遇到困难时,需要乙方到公司现场指导解决,乙方需根据工作需要应尽力配合,甲方给乙方在公司附近免费提供住宿。
四、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买断费总额款共计人民币柒拾万元整(税后,付款均以银行转账凭证为准)。协议生效后在五年内按五步付清所有款项。五步是:本协议生效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贰拾万元人民币,第二年同日期向乙方支付壹拾伍万元人民币,第三年同日期向乙方支付支付壹拾伍万元人民币,第四年同日期向乙方支付壹拾万元人民币,第五年同日期向乙方支付壹拾万元人民币。
五、甲方应尊重乙方对产品降低成本;对产品提高质量;对技术人才培养方面的建议和要求。半年内把产品成本降到最低,把产品质量提到最佳;四年内培养出技术研发带头人1人(人员选择以乙方意见为主),一年内培养出板级调试与实验技术骨干2人、售后技术骨干2人(人员选择以乙方意见为主)。
六、乙方应严守本协议,保证转让技术的可靠性、完整性、合法性。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乙方负全责,如数退款并按全额的10%款罚款:1.转让的技术不是乙方本人的合法技术时;2.买断后,乙方未经甲方许可向第三方转让此技术时;3.未经甲方书面许可,而违背本协议时。
七、甲方应严守本协议,按时足额付清款项。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甲方负全责,足额付款并按全额的10%罚款:1.不按时向乙方足额支付款项时;2.未经乙方书面许可,而违背本协议时。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订协商。通过协商达成的书面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成分,和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何方均可通过法律诉讼。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方签字盖章及乙方签字生效。本协议有效期限是:时间总计期限5年,自2018年5月15日开始起算至2023年5月15日止。
2016年6月7日***公司生产送检的型号为FEPS-YS-10-kVA型式试验样机被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为合格;2017年4月24日***公司生产送检的型号为FEPS-YS-45-kVA型式试验样机被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为合格;2017年6月16日***公司生产送检的型号为KN-D-4KVA型式试验样机被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为合格;2017年7月31日***公司生产送检的型号为FEPS-YS-15-kVA、FEPS-YS-22-kVA型式试验样机被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为合格;2017年12月18日,***公司生产送检的型号为KN-D-5KVA型式试验样机被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为合格。同时产品名称为应急照明集中电源,认证单元为KN-D-3KVA产品被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认定为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事实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的要求。
***公司申请了FEPS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控制系统专利CN201822215477.8/CN209488253U,申请了一种多输出应急电源FEPS专利CN201921070093.X/CN210273590U,***公司获得软件作品登记证书豫RC-2019-0121、豫RC-2019-0122、豫RC-2019-0123、豫RC-2019-0124、2018SR1034627、2018SR1040953、201941010208001039,获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17419E20119R0S、17419Q20164R0S,高新技术企业GR201841000606,中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17418S20442R0S,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165IP182952R0S,获得郑州市2018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资金奖补。
***公司先后向***支付《技术转让协议》约定款250000元、《聘用协议》约定的2年费用100000元、《技术买断协议书》约定的前2笔费用及违约金365000元。原告认可被告已支付违约金15000元,本次还需支付违约金55000元。
经法院释明,被告没有主张违约金过高并予以减少。
本院认为,2018年5月15日,***与***公司签订的《技术买断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协议,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公司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技术买断协议书》约定的支付时间向***支付合同款项。***公司未按照合同及时付款,构成违约。因此,***关于***公司支付第三年合同款15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5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公司主张***未交付合同约定的技术资料,根据之前双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其已经履行完毕,***公司已经申请的专利、获得的软件证书、相关认证证书及《技术买断协议书》前两年的顺利履行,可以推知***已经完成了约定的交付义务。***公司主张***的技术不可靠,也未提交足够的证据证明。***公司主张***未培养出合同约定的人才,但双方合同约定为签订合同的四年内,今年是合同履行的第三年,合同履行期未满。因此,***公司主张双方的合同应当解除,***退还350000元,赔偿350000元,支付违约金8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郑州***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同款150000元及违约金5500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郑州***科技有限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7600元,由***负担2600元,由郑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郑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一份,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长 龚 磊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