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科能达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科能达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博源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25民初2905号 原告:郑州科能达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9972435B。 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莲花街338号10号楼4层2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才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博源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559601413N。 住所地:兰考县产业集聚区迎宾路与航海路交叉口西南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郑州科能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博源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郑州科能达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科能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