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229民初757号之一
原告:广东***蓄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翁源县官渡开发区翁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科能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莲花街388号10号楼4层2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蓄电池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科能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蓄电池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蓄电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97.28元,减半收取1898.64元,由原告广东***蓄电池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东***蓄电池有限公司已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3797.28元,多交纳的1898.6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案件申请费1938.51元,由原告广东***蓄电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张 兰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雷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