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225民初3232号
原告:郑州科能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才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博源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兰考县产业集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郑州科能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博源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科能达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河南博源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州科能达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河南博源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郑州科能达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56260元及违约金(以65626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3.7%计算至实际全部偿清之日止,暂算至2022年4月24日为2527.95元);2.本案律师费3300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由被告承担。以上暂计合计662087.95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长期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018年至2021年期间签署多份采购合同,原告依约履行了交货等合同义务,被告却未支付全部货款。截止2022年3月9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56260元,被告一直拒不支付,严重违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河南博源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诉请数额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8年至2021年之,原告郑州科能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博源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多份《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电力设备,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约定:1、甲方逾期付款,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4、一方违约的,还需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全部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邮件费、公告费、鉴定和调查取证,以及来自行政部门的罚款、第三方要求甲方进行赔偿的数额。原告依约向被告履行供货义务,被告未按合同支付全部货款。2022年3月9日,原告就2019年12月17日至2022年3月9日之间的供货进行对账,2022年3月19日,被告方代表史利正对对账单进行了确认,截止2022年3月9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656260元未支付。
另查明,原告郑州科能达科技有限公司为维权委托河南才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作为本案一审阶段的诉讼代理人,郑州科能达科技有限公司此支付律师费3300元。
以上事实有《采购合同》、《供货合同变更协议》、供货清单、出库单、对账单、律师费票据、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采购合同》、《供货合同变更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合同义务。郑州科能达科技有限公司如约供货后,河南博源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相应货款,且被告对对账单及所欠货款予以认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65626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合同中对双方的违约责任有约定,且原告诉请自2022年3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利息未超过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诉请的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郑州科能达科技有限公司诉请的律师费3300元。根据《采购合同》中“一方违约的,还需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全部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邮件费、公告费、鉴定和调查取证,以及来自行政部门的罚款、第三方要求甲方进行赔偿的数额。”的约定,原告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且原告提供了河南才汇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费发票,故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3300元律师费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博源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郑州科能达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56260元及违约金(以65626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至偿清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博源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郑州科能达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3300元;
三、驳回原告郑州科能达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20.88元减半收取5210.44元,由被告河南博源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