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6民初1698号
原告:上海金山众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龙皓路569号201-2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69年8月8日出生,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上海卫东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钱圩吕张公路102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敬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卫昌路293号2栋354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54年9月17日出生,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上海锦湾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大道3898弄1072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金山众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卫东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上海敬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锦湾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7日以被告已主动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金山众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173.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