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湾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金山众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上海锦湾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6民初1698号 原告:上海金山众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龙皓路569号201-2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69年8月8日出生,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上海卫东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钱圩吕张公路102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敬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卫昌路293号2栋354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54年9月17日出生,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上海锦湾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大道3898弄1072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金山众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卫东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上海敬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锦湾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7日以被告已主动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金山众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173.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