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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上海奈尔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01民初34331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北京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审判活动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