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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与李某某、泉州市某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524民初860号 原告:段某某,男,197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某,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泉州市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 被告:福建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 法定代表人:江某某。 原告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泉州市某某公司、福建某某公司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于202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段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段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