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524民初860号
原告:段某某,男,197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某,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泉州市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
被告:福建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
法定代表人:江某某。
原告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泉州市某某公司、福建某某公司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于202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段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段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