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6民初3578号
原告:厦门天润锦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凤美四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尹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华,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菲,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新华夏建工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南城莲东北路3号南城社区服务大楼六层东侧。
法定代表人:江建鑫。
被告:福建新华夏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安仁大道1007号(综合楼)401。
法定代表人:王耀辉。
原告厦门天润锦龙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新华夏建工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福建新华夏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厦门天润锦龙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天润锦龙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天润锦龙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天润锦龙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林娴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瑜玲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