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12397号
原告:福建后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五四路128-1中旅城二期办公室17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萍乡盛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兴虹路18号8栋。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后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萍乡盛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诉讼中,原告福建后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后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52.69元,由原告福建后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冲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崔彬彬
书 记 员 崔彬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