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0424民初1582号
原告***,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
被告江西省宁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水县城**秀水大道下路源路口。
法定代表人俞学文,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省宁红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金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