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红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国际茶文化研究会、九江市农业农村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4知民初96号
原告:***,男,197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
被告:中国国际茶文化研究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23号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小玲。
被告:九江市农业农村局,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大楼内。
法定代表人:江少文。
被告:九江市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长虹大道32号。
法定代表人:王叙宇。
被告:江西省宁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城南秀水大道下路源路口。
法定代表人:朱丽俐。
原告***与被告中国国际茶文化研究会、九江市农业农村局、九江市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宁红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5日立案。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陈景华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黄艳丹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