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403民初3997号
原告:九江市广播电视台广告中心。
负责人:荣君。
被告:江西省宁红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丽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九江市广播电视台广告中心向本院提供的被告江西省宁红集团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为无效地址。经催告,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的明确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无法开庭审理。因此,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九江市广播电视台广告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15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钟赟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孙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