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万福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九江习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424民初758号

原告:**,199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剑虹,江西法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茹,江西法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江习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义宁镇良塘新区(赣北农副产品小商品市场B区04栋10轴至11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40790287772。

法定代表人:郭仁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江西万福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义宁镇幕府大道55号(恒丰花园小区农贸市场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5840284282。

法定代表人:周美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九江习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万福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熊国庆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游攀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