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424民初758号
原告:**,199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剑虹,江西法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茹,江西法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江习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义宁镇良塘新区(赣北农副产品小商品市场B区04栋10轴至11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40790287772。
法定代表人:郭仁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江西万福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义宁镇幕府大道55号(恒丰花园小区农贸市场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5840284282。
法定代表人:周美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九江习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万福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熊国庆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游攀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