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24民初4535号
原告:江西利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进贤县温圳新型工业基地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5840205652。
法定代表人:许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进贤县,汉族,住进贤县。
原告江西利水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水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8日立案,2021年6月17日,本院作出(2021)赣0124民初1194号民事裁定,以进贤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原、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作出的裁决系终局裁决,作为用人单位的原告利水公司对裁决不服应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而不能向本院提起诉讼为由,驳回了原告利水公司的起诉。原告利水公司对驳回起诉裁定不服,提起上诉,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进贤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双方之间劳动争议作出的裁决非终局裁决,遂于2021年8月19日作出(2021)赣01民终2641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作出的(2021)赣0124民初1194号民事裁定并指令本院审理本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重新立案,同年9月18日原告以已同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水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利水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利水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尧克武
审判员  刘旭华
审判员  龚靖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