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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利水实业有限公司与石家庄新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02民初7003之一号
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作出了(2018)冀0102民初700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该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要求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石家庄新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9357.4元财产的冻结或查封。
审判员***
书记员*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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