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402民初2232号
申请人:北京***模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畅大道**院**楼****7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66756135U。
法定代表人:赵宗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叶**,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骏驰,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江西名川公共设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工业园安顺路**(九江昌华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内)**厂房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5787632665。
法定代表人:石荣梅,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北京***模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名川公共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模架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在人民币700万元数额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江西名川公共设施有限公司名下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债权等),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出具的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模架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名川公共设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00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陶 良
人民陪审员 李素华
人民陪审员 张万垠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