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名川公共设施有限公司

北京安德固模架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402民初223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名川公共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工业园安顺路**(九江昌华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内)**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5787632665。
法定代表人:石荣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守莹,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明,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北京***模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畅大道**院**楼****7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66756135U。
法定代表人:赵宗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叶**,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骏驰,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名川公共设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模架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2019)赣0402民初223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申请人江西名川公共设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00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名川公共设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的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账号14×××80、账号14×××41),该公司于同日向本院出具保函,以其股东石荣梅、董修建、鲍波、石峰持有的江西名川公共设施有限公司价值700万元的股份提供反担保,并提供了该公司名下所有的赣G×××**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反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名川公共设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名川公共设施有限公司股东石荣梅、董修建、鲍波、石峰所持有该公司价值700万元的股份。
二、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名川公共设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赣G×××**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三、查封期限自2019年9月12日至2020年9月11日,查封期间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名川公共设施有限公司不得对查封财产抵押、变卖、处置等。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陶 良
人民陪审员  李素华
人民陪审员  张万垠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