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003执1307号
申请执行人:郴州市乐优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法定代表人:程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名川公共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
法定代表人:石荣梅,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的(2019)湘1003民初72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名川公共设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494.41元(含支付申请执行人看台加固款项30677.5元,案件受理费450元,申请执行费366.91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31494.41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廖见太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陆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