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1民初7226号
原告:***,女,汉族,1980年10月9日出生,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和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大道589号南大科技园2号楼7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江西和壹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左 登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