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423执保42号
申请人:江西奥普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武宁县万福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3556001308Q。
法定代表人:徐金标,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焦凌峰,江西豫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福星,江西豫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亮而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腾龙大道48号6幢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60C2BE3P。
法定代表人:丁宗华,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赣0423民初853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事项,保全冻结被申请人重庆亮而优商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64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亮而优商贸有限公司名下存款64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上官晨南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夏 亮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