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赣0423财保8号
申请人江西奥普照明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聚作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奥普照明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江西奥普照明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市聚作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000元予以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