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奥普照明有限公司

江西奥普照明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深圳市聚作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赣0423执保47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423财保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定的事项,保全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聚作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聚作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存款14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