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庆照明有限公司

江西恒庆照明有限公司、深圳市熠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门市睿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704执21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恒庆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工业园,统一信用代码:9136042331474626X4。

法定代表人:张骥晓。

被执行人:深圳**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南大道一号华南国际印刷品包装物流区二期2号楼1层1D006号,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792571708P。

法定代表人:段运义。

被执行人:江门市睿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金辉路15号10幢3楼、2楼(自编A单元),统一信用代码:91440704MA4WAA2D4U。

法定代表人:张慧。

关于江西恒庆照明有限公司与与深圳**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门市睿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粤0704民初41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江西恒庆照明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标的183917.8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先后二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江门市睿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3917.8元,除了上述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7日至2019年10月28日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物料一批,经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双翔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以85000元申请抵债处理。

4、对于上述银行扣划款以及抵债款,本院已进行了分配,根据分配方案,申请执行人实际受偿得50000元。

5、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以及对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提供的线索均已核实,未发现可供执行变现的财产。

6、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措施。

7、本院已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

8、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没有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 丹

审 判 员  廖杰华

代理审判员  郭亮亮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赖靖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