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704财保3号
申请人:江西恒庆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宁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骥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明、熊阳明,均系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门市睿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金辉路15号10幢3楼、2楼(自编A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慧。
被申请人:深圳**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南大道一号华南国际印刷纸品包装物流区二期2号楼1层1D006号。
法定代表人:段运义。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中山市东区沙岗天王路2号沙岗综合大楼第六楼603-605卡。
负责人:王国伟。
申请人江西恒庆照明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门市睿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8463.76元进行保全。担保人向本院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88463.76元的不可撤销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恒庆照明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门市睿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8463.76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462元,由江西恒庆照明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许 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文斌
书 记 员 余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