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拖阿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布拖县昌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布拖阿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29财保5号
申请人:****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9MA62H4RC3M,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特木里镇吉乃村4组
法定代表人:武雪薇,系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R0022F,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商业步行街东4幢10号。
法定代表人:廖后强,系公司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号:5105××××046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昌支行),冻结总金额为人民币212333.00元(贰拾壹万贰仟叁佰叁拾叁元)。
申请人****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码为:25101001049900210001701,对其财产保全行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号:5105××××046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昌支行),冻结总金额为人民币212333.00元(贰拾壹万贰仟叁佰叁拾叁元)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0月13日至2022年10月12日)。
案件申请费1582元,由申请人****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洪伍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