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拖阿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布拖县昌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布拖阿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29民初410号
原告:****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布拖县特木里镇吉乃村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9MA62H4RC3M。
法定代表人:武雪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男,汉族,1992年1月16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布拖县商业步行街东4幢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R0022F。
法定代表人:廖后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85元,减半收取2242.5元,由原告****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丞
审判员 苏呷 尔日
审判员 米色木日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吉觉 阿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