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1民初13939号
原告:智道网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万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国华,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原告智道网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智道网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智道网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智道网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智道网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审 判 员 李 燕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王 玫
书 记 员 赵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