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道网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智道网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1民初13313号

原告:智道网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万如,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孙明,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原告智道网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道网联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合并审理。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智道网联公司与**均不服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劳人仲字[2020]第1033号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故应并案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京0101民初12652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王秀文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梁媛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