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1民初13515号
原告:智道网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万如,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孙明,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国华,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1年12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原告智道网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道网联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智道网联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认可仲裁裁决结果,同意按裁决结果履行。
本院认为:原告智道网联公司提出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智道网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诉,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京劳人仲字[2020]第1031号裁决书生效。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智道网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李彦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于温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