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1547号
原告:上海九城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寅西路358号7幢七层A区79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金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寅西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九城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金属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现原告上海九城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九城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上海九城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