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辽01民终7769号
上诉人沈阳中科腐蚀控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中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巨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辽0191民初13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沈阳中科腐蚀控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阳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辽0191民初1397号民事裁定书;2.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3.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1.上诉人于2013年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机加车间,缓蚀剂车间,甲类仓库,研发中心楼工程厂区道路,管网及泵房给排水,采暖工程发包给被上诉人。工程范围: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及给排水,暖通工程等及图纸范围内的厂区道路铺设,管网安装,泵房采暖及给排水的安装。2014年11月工程竣工后,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虽经法院调解,但工程质量问题依然存在。上诉人申请辽宁省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工程质量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沈阳中科腐蚀工程修缮造价估算合计2325560.11元。2.本案虽经过调解,但调解范围小于本次上诉人起诉的范围,应当予以实体审理,不属于一事不再理范畴。
沈阳中科腐蚀控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给付因工程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的工程损失2325560.11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将机加车间,缓蚀剂车间,甲类仓库,研发中心楼工程厂区道路,管网及泵房给排水,采暖工程发包给被告。工程承包范围: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及给排水,暖通工程等及图纸范围内的厂区道路铺设,管网安装,泵房采暖及给排水的安装。2014年11月工程竣工,原告发现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对部分工程进行更换拆改重新施工。经被告维修后仍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双方无法对工程质量问题达成一致。原告申请辽宁省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沈阳中科腐蚀工程修缮造价估算合计2325560.11元。
被上诉人沈阳巨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裁定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沈阳中科腐蚀控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已缴纳案件受理费25405元,退还原告沈阳中科腐蚀控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修复费用。对此问题,因本案涉案工程的工程款支付及修复问题已经在(2017)辽0191民初1629号民事调解书中予以确认和解决,调解书内容为:“一、原告沈阳巨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中科腐蚀控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确认该工程剩余工程款为56万元,被告沈阳中科腐蚀控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沈阳巨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9万元,逾期给付则按月息2%支付违约金,剩余7万元作为该工程的维修费;二、原告沈阳巨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工程款49万元后与被告沈阳中科腐蚀控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协商该项目的维修事项,如双方协商一致,即另行签订协议,原告沈阳巨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维修义务,被告沈阳中科腐蚀控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给付维修费7万元(维修费上限7万元);如原告沈阳巨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中科腐蚀控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工程的维修事宜不能达成协议,则原告沈阳巨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再承担该维修责任,被告沈阳中科腐蚀控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无须支付维修费7万元;三、原、被告无其他纠纷。”后本案原告以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且内容违法为由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沈阳中科腐蚀控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请求,故前述调解书已经生效。现原告的诉讼请求实质系对生效调解书中的内容再次提出诉讼,属重复诉讼,故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科公司提出该公司在本案中诉求的质量维修范围超出(2017)辽0191民初1629号民事调解书中的调解内容,故本案不属于重复诉讼的主张。因(2017)辽0191民初1629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涉案质量维修事宜予以调解,但并未列明具体的质量问题范围和维修事项,因此应视为是对全部质量问题维修事宜的处分。在此情况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本案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了(2017)辽0191民初1629号一案的裁判结果,故上诉人的此项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纪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