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科腐蚀控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大鹏新区茗香茶庄与沈阳中科腐蚀控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7民初2017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大鹏新区茗香茶庄与被告沈阳中科腐蚀控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大鹏新区茗香茶庄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对被告沈阳中科腐蚀控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大鹏新区茗香茶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大鹏新区茗香茶庄承担。本裁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