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科腐蚀控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德瑞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与沈阳中科腐蚀控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23民初351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德瑞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中科腐蚀控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主动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德瑞防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