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49352号
原告:北京**利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北街13号信息大厦8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兴***园林绿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兴隆庄甲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利豪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兴***园林绿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进行审理。本院通知原告交纳案件受理费后,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在立案后,未交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按照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利豪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史 震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