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兴隆嘉禾园林绿化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利豪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兴某某园林绿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49352号 原告:北京**利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北街13号信息大厦8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兴***园林绿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兴隆庄甲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利豪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兴***园林绿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进行审理。本院通知原告交纳案件受理费后,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在立案后,未交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按照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利豪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史 震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