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5民初65194号
原告:北京兴***园林绿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兴隆庄甲8号。
法定代表人:彭大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戎子庄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兴隆庄甲8号。
法定代表人:相里智宏。
原告北京兴***园林绿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戎子庄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兴***园林绿化发展有限公司以其与北京戎子庄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未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兴***园林绿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孙国荣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项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