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38629号
原告:北京兴***园林绿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兴隆庄甲8号。
法定代表人:彭大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万颐晟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高碑店村古典家具街711号楼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君。
原告北京兴***园林绿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万颐晟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北京兴***园林绿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已自行和解,现原告北京兴***园林绿化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兴***园林绿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兴***园林绿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莉芬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孟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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