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兴隆嘉禾园林绿化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戎子庄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兴隆嘉禾园林绿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5民初63004号
原告:北京兴***园林绿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兴隆庄甲8号。
法定代表人:彭大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戎子庄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兴隆庄甲8号。
法定代表人:相里智宏。
原告北京兴***园林绿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戎子庄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兴***园林绿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北京戎子庄园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兴***园林绿化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兴***园林绿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 戈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菁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