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784民初877号
申请人:山东长盛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经济开发区莲花山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566729642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昭通浩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太平街道办事处石渣河社区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745259690F。
负责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长盛铁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昭通浩鑫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昭通浩鑫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7192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昭通浩鑫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71925元或在此限额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若账户存款余额不足,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至额满为止。冻结期限为一年。
因案件未能在冻结、查封期限内执结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冻结、查封的效力消灭,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被保全人自动履行义务后,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
案件申请费4380元,由申请人山东长盛铁塔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