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执44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典道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泉山闵庄路3号玉泉慧谷2号楼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宁,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机床集团(东莞)职能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南路6号松湖华科产业孵化园3栋1楼。
法定代表人:刘永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典道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机床集团(东莞)职能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辽02民初16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492002.8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风险提示书,但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限制消费名单。
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6月24日分别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含股息红利)、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保险等财产情况,到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到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典道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立案执行后,已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辽02执4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王 彬
执行员 隋 幸
执行员 马 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曲汝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