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龙州万家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桂1423执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龙州万家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龙州镇城北路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357459581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东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399882803。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198229934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龙州万家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龙州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6日作出的(2023)桂1423民初22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逾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50,499.5元,本院于202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26年3月3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案无法在短期内执行完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6)桂1423执36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二百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六十九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