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83民初5023号
原告:郑州隆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岳村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MA3XE2JEXW。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标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标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198229934T。
法定代表人:***。
原告郑州隆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建工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郑州隆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隆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隆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1元,由原告郑州隆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耀强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