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三都澳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宁德市水利电力工程局、寿宁县红旗山屏峰水电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民终17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宁德市水利电力工程局,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单石碑路46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寿宁县红旗山屏峰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寿宁县下党乡新区2号。 诉讼代表人:福建惠尔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惠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惠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省宁德市水利电力工程局因与被上诉人寿宁县红旗山屏峰水电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9民初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对讼争建设工程已施工部分造价金额未作认定,进而对寿宁县红旗山屏峰水电有限公司是否尚欠工程款、福建省宁德市水利电力工程局是否对尚欠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之事实均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9民初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省宁德市水利电力工程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8883.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