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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福建省宁德市水利电力工程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922民初2817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告:***,男,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 被告:福建省宁德市水利电力工程局,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单石碑路4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宁德市水利电力工程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