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922民初2817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告:***,男,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
被告:福建省宁德市水利电力工程局,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单石碑路4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宁德市水利电力工程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