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三都澳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宁德市三都澳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9民终7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德市三都澳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南湖滨路6-1号华侨大厦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157420273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4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上诉人宁德市三都澳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都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23)闽0902民初7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三都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都澳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23)闽0902民初778号民事裁定书,指令蕉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认定本案系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属事实认定不清。涉案房屋性质属于单位临时安排解决员工住房困难的自营房,供员工临时住宿使用,早期象征性收费。不属于“公房”、“福利房”的内部分配、买卖、赠与,或单位内部建房、分房。***主张福利分房之说,没有事实依据。***提交的证据二,落款时间为2023年4月9日《证明》加盖的公章为“福建省宁德市水利电力工程局”,该公章三都澳公司在2021年2月8日公司更名后已经上交有关部门。所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该《证明》没有法律效力。原审法院认定案涉房屋系内部分房纠纷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本案物权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三都澳公司诉请合法有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其中,因单位内部建房引起的占房、腾房纠纷应指因单位自行建设房屋需拆除职工居住的单位自营公房的情形,因单位内部分房引起的占房、腾房纠纷应指职工对分房方案不符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的纠纷。对于该《通知》所述情况应严格予以适用,不应扩大解释,其中属于侵权情形应当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早已退休,现已不是单位员工,双方之间不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而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在***没有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系单位用于房改的住房和已分配给***的情况下,三都澳公司作为案涉房屋物权人,依法行使支配权、排他权利,有权要求***推出案涉房屋,人民法院理应依法受案审理。近两年来,三都澳公司多次与***释理说法,催告腾房,***拒不配合,还到政府部门上访,其拖延腾房的行为导致案涉土地迟迟无法收储,严重影响到三都澳公司改制进程,损害国家利益。 ***辩称,其是三都澳公司老职工,房子是三都澳公司分配给其居住的。只要欠薪工资、高龄补贴、房子的维护资金、公积金补齐,并帮忙安置好,愿意搬迁。 三都澳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立即腾空、交还宁德市蕉城区单石碑路××号××幢(内部编号为3号楼)1梯101室;2、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宁德市水利电力工程局于2020年转企改制为三都澳公司。***系三都澳公司职工,三都澳公司于2014年3月安排***入住案涉房产至今。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系三都澳公司分配给***的福利用房,三都澳公司在未完成转企改制的安置补偿、退休人员欠薪等历史遗留问题的情况下,要求***腾空、交还案涉房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就此类纠纷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相关部门申请解决。三都澳公司起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畴,应予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三都澳公司的起诉。 二审期间,当事人向本院提交了新的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与质证。一审查明的事实当事人均无异议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地产案件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已明确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本案中案涉房屋系原宁德市水利电力工程局于2014年分配给***居住至今的福利用房,与***公司职工的身份密切相关,虽有象征性收费,但明显带有福利性质,同时也涉及单位与其职工之间的内部管理事项及历史遗留问题,并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纠纷,该情形符合上述通知规定的情形,原裁定认定本案为单位内部建房、分房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的房地产纠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三都澳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